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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
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
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广
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
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
术标准的要求, 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 符合项目建设质
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