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消防报警系统国家标准
有线广播及火灾事故广播设计安装规范(摘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中对有
线广播和事故广播的设计、 安装等有许多具体规定, 现摘录如下, 供设计和日常管理工作作
为参考:
21.有线广播
21. 1.1 公共建筑应设有线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
确定。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
(1) 业务性广播系统。
(2) 服务性广播系统。
(3)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21.1.2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有业务性广播,
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1. 1.3 一至三级的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设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类广播
为主的要求。旅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不宜超过五套。
21.2.4 从功放设备的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