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第二章 采矿权设置
第五条 砂石土矿产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
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 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 (包含生产、 生活设施用地范围) ,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三)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砂石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砂石资源
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对可以整体开发
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