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 8月 29日自治区第十
一届人民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8年 12月 1 日起施
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
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