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
1、是否需要办理?
税总 2017年 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
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
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
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
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 103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
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
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1、增值税如何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