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切实加强管理, 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 对企业的
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企业成立 “安全生产委员会 (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的统一领导(见框架图) 。
第四条 企业和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并向工程项目
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派驻人员比例为: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
地 1名; 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 2-3 名;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