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制定《建筑安全
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
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 、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 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
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
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
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