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级别: 全国
颁发字号:
实施日期: 1986-4-30
颁发日期: 1986-4-30
发文机关: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正 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管理, 明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根据《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凡采用总分包方法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
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与总包单位、总包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签定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了,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实行工程总分包的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1984年3月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