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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原材料及相应试验要求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
建字 [2000]211 号文件明确规定了 8 项试验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此后国家
颁布实施的工程质量验收系列标准中又增加了一些见证检验项目,从而不断完
善、强化了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1、监理(建设)单位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
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建设部 211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
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
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
2、施工单位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5、目前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项目约有 1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