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我国在 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 6 度开始
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
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
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
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 ,没有出现倒塌破坏,
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 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
设防标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条例》,本次修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
1. 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并新增为防灾
应急场所建筑设防类别,有 3条。
2.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
适当扩大,有 3条;
3. 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
输和电信建筑中的乙类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