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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
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提高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 改建、扩建、装
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是
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组织引导人员
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 建设,应当遵守国家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