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 6) 管理、维护人员登
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 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
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 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 管理、
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 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