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大厦 (以下简称A大厦 )
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
2001年8月20日,A大厦与建设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总工期132天, 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
币1850万元。 该合同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合同为一次包死合
同,包括室内外装修、土建改造、新建区域机电。乙方负责本工程工
程款总包,其中室内外装修、 设计施工为乙方承包范围。 土建加建工
程、新建区域机电由甲方另行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甲方于2001
年8月20日提供建筑、 机电施工图一式八套予乙方, 乙方施工范围
内的装修图纸由乙方设计, 经甲方批准后使用。 合同正式签订后15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 乙方开始拆除之25
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设备用款;开工后60日支付1
5%工程款;开工后90日支付14%工程款; 两年保修期满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