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 16 周岁(含 16周岁,下同)至 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
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
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