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取得省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