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2010]23 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
业负责人, 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 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
称的施工现场, 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
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 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
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人带队实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