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试行)》的通知
沪建施( 87)第 525号
(略)
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脚手架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 保障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地区 20米以下(含 20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脚手架。
第三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总安全系数(按允许应力计算)不小于 3;
大、小横杆的允许挠度不大于杆长的 1/150 ;
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大于立杆全长的 1/200;
脚手架搭设标准: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着实,层层施牢,支撑挺直,通畅平坦,安
全设施齐全、牢固。
第四条 脚手架的水平方向原则上不得断开;如因施工特殊需要,必须断开的,应征得企
业技术负责人的许可,并有相应的技术加固措施。
第五条 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主要受力杆件,如立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