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 <建筑施工机械租
赁行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办市〔 2006〕82 号),做好建
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一条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
赁行业确认:
(一 )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 )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并具有相关营
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 )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
赁活动的企业,由该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
会负责行业确认;
(二 )跨城市但未跨省 (自治区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
动的企业,由该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