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强制性条文
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
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 2/3。
3.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 28d。
4.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5.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
小于高度的 2/3。
8. 配筋砌体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
设计要求。
十、砖基础砌体工程技术交底
10.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11.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或设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