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登记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站 负责全省吊篮的管理工作。市区县 质量安全监督站 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向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提供
资料: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产品合格证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租赁
合同 6 安全管理协议 登记后符合生产条件发给登记证书将可在全省范围施工。
第五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 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