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证取样范围
根据建设部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
应取样数量的 30%。如业主有更严格要求,则按业主要求执行。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上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上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上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人员
见证取样人员由监理部提出人员名单,取得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证,并经业主授权批
准后(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发质监站和试验室备案。
3、试验室审核
所送检的试验室必须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