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
地”或具体的地名。 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 对案件的处理
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
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 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 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
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 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
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
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 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有关违约责任
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
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