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材料送检取样规定 (深圳特区 )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 -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
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