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
全,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