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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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
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 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
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
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
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 9.1
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
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
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
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