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
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
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
工方案施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
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
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作现
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