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1.0.5 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 应经原施
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
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
认。
3.3.1 条: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
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
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
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条: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
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
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
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
做外保温时, 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