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 5.3.26 中的规定。
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 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
5.3.27 中的规定值。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
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
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选用。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 5.3.29 的规定。
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 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 (热)水机组或
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
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