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强制性条文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其耐火等级
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
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 单层丙类仓库, 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 戊类仓
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一、二级耐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