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12年 7月
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
将第二款中的 “其他临时性建筑 ”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
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
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