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的扣留问题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建设工程质保金及保修期的, 建设工程竣工完成
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建设方支付工程价款时,建设工程保修期未届满的,
建设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待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承包人。
2004 年 10 月 30 日,华升公司与宏利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5 年 9
月 1 日,宏利公司与华升公司签订《工程决算及付款协议书》 ,约定在决算结束及核对工作
结束后, 宏利公司如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延期一天, 每日违约金按所欠工程款的千分之一
点五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质保金 741010.41 元应否扣留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升公司与宏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 3%,
宏利公司请求按 5%扣除有悖于双方约定,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宏利公司可扣留质保金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