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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已对
以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自公告日期起进行
公告,公告期为 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
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3-68083662
传真电话: 023-61510920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 9号春晖大楼 2楼。
邮政编码: 400084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决定 审批时间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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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附全文)
渝(渡)环验
〔2019〕5 号
批准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