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 2008年 12月 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3月 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
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