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评价证书》,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 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能独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某一专项 (如工程分析、环境现状、
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