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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
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法律顾问单位与其他各方
签订的合同,法律顾问单位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
标文件,法律顾问单位内部管理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
文字性材料。
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在签署上述文件前, 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
审查。
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 但法律顾问单
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
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
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 24 小时内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