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
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
一、构配件质量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
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
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
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
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
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
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附录 D 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
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钢管应使用 Q235 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
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外径应为 48.3mm ,壁厚应为
3.6 mm ,每米自重应为 39.7N ,不得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