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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强条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
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
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