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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制度
本制度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建立两级教学督导机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各分院(系) 、部成立教学督
导组。
1. 院教学督导室是直属院长领导的教学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院领导管理。教
学督导室设主任一人、督导和兼职督导若干人,均由院长聘任,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
任。院教学督导专家(简称教学督导)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职业教育规定,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 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
教授以上任职资格。
(3) 求真务实,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敢于严格要求,坚持原则,有团
队协作精神。
(4) 身体健康。
2. 各分院(系)、部可以参照院教学督导任职条件,成立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
导自动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