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 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
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以下统称旅馆 ),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
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 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协助公
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