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
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
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
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
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
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