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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类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单处或者并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在 5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