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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FS-2018-129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2018年 1月 15日
编制部门: FS
批 准 人:胡振江
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 PED)使用
评估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本咨询通告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21.573 条便携
式电子设备( PED)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为合格证持有人如
何验证和评估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使用提供具体要求和
指导,为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进
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
人。
1.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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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便携式电子设备(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
简称 PED):泛指可随身携带的,以电力为能源并能够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