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0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已经 2008 年 12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