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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杭
政办函( 2006)163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
意外险)行为,保障投保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
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直接
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依照《办法》办理建工意外险。
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人)应在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前,选择已在杭州市建设委
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保险公司办理建工意外险。
三、各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前, 应报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