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力局收取
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调
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0]744 号)、《国家计委、国
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价格 [2000]1288
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98 号)文件和浙江省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局下达的有关规定,
结合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承担的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
建设的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扩充、改建等费用的总称。贴费
分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二种, 供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以上的电
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 配电贴费指用户应承担的 10千伏及
以下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的建设费用。
三、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