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良土木四班 2011301550120
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
1.合同分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 “ ,, 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
他认为必要的调整。 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 有权指令增加新工
程, ,, 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 25%。这些调整并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
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
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 10133.2m2。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 (翻译 )为“以平
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 安装和油漆门和窗, 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 ”
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 2.5LE(埃磅 )/m2。而上述的翻
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 ,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