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
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住建部令第 5 号)、《关于印发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浙建〔2011 〕0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
督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法
律法规不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宁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