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
工程
拍摄并留存施工影像资料实施计划
一、拍摄并留存影像资料依据:
1、《关于加强施工关键部位影像留存的通知》杭建 监总〔2016〕46
号
2、《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杭建办发〔 2013〕
435号
二、影像拍摄、使用及留存要求:
1、拍摄要求
1) 影像记录应主题明确、 真实反映施工质量、 安全管理的实际。
2) 影像记录应包含时间信息, 数码照片保存宜为 JEPG格式,分
辨率不低于 800×600像素。
3) 当摄像设备不含时间记录信息时,可制作信息牌(包含工程
名称、施工部位、拍摄时间)与被摄主体同步采集。
2、使用及存档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增加纸质数码影像记录作为附件。
2) 数码影像记录应制作纸质件,存入相应工程档案。
3) 数码影像记录电子文档应与工程技术资料同步整理,制成光
盘刻录(不可擦除型) ,并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