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号)和我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 根据《广
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
办法 (试行 )》的文件要求 ,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柳州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稿 )。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 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 “房建市政工程 ”)具备竣
工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国家安全、 园林绿化、 电
力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
企业(以下简称 “各部门(单位) ”)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