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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常用规范条文
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
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
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
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
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2.2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
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第 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 2.80m(第 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内净